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08年第43号公告,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根据公告有关精神,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1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2008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内外资项目,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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