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被骗了,为何仍被判购买假币罪?
时间:2023-04-25 15:32:36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们常说:无道酬勤。要想致富只有靠自己的勤劳双手。张某、孔某、佘某妄想天上会掉馅饼,搞非法活动购买假币想一夜暴富,结果,触犯了法律,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果。5月10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孔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佘某购买假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4年8月,家住外地的崔某到桐柏县城找到张某联系购买假币,并给张某三张总面额160元的样品。张某找孔某、佘某夫妇借钱,并把购买假币之事告诉孔、佘二人,随后张某领着孔某在桐粮宾馆看了崔某带的样品,三人均愿意购买。2004年8月20日,张某携带1.5万元现金,孔、佘夫妇携带2.5万元现金,去信阳找崔某购买假币。在信阳某一宾馆内,张某、孔、佘夫妇各自把携带的现金分别交给崔某,准备购买假人民币15万元,崔某得款后以上楼取货为由逃匿,佘某顿时失声痛哭,认为自已被骗遂向桐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对本案定性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崔某合伙诈骗,而孔某、佘某是受害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孔某、佘某均为受害人,崔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孔某、佘某均构成购买假币罪。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张某、孔某、佘某主观上明知,客观上实施购买假币行为,符合购买假币罪主客观要件,遂以三被告涉嫌购买假币罪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法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三被人作出如上判决。

说法:假币流入社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由于货币本身不是商品,是不能出售或购买。判定是否构成购买假币罪,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即用低于某种货币面值购买某一面值的同种货币,或者低于某种货币值出售同种货币的行为,行为人从事购买货币的行为,就可以认为其知道买卖的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本案的行为人是很明知的,从而张某、孔某、佘某的行为符合购买假币罪的主观要件。从客观上讲,行为人实施了以一定价值的货币换取伪造货币的行为,比如预谋后即到信阳想购买15万元假币,值得一提的是本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行为结果的发生。因而行为人只要将购买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但购买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也存在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因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本案中崔得款后以上楼取货为由逃匿,致使三名被告购买假币未遂。他们三个人系购买假币罪未遂。总之,张某、孔某、佘某的行为符合购买假币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构成假币罪。至于崔某到案后对其如何定罪,是定诈骗罪,还是出售假币罪,不影响对张某、孔某、佘某犯罪定性。他们虽然被骗了,但要为自已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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