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即便未能赢得监护抚养权,依然享有对儿子或女儿进行探访的权利,这便是我们常说的“探望权”。
在法律定义中,探望权又被称之为见面交往权,描述了离婚后未亲自负责养育儿女的父母其中一方,他们有权与尚在成长阶段的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展开联络、见面、相处并共度短暂的时光的权益。
通过行使这种探望权,对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