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主要讲述了公民对法院审判不满意时可以进行申诉,包括向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目的是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这体现了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公安机关超过规定时限羁押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寻求检察院的关注和协助。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
维 权 之 路 : 如 何 应 对 超 期 羁 押
为了杜绝超期羁押,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认真实行换押制度。对于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办案机关应立即进行换押,避免超期羁押。同时,移送单位也应立即将换押证复印件或传真给看守所,接案单位则应在接案后三日内及时到看守所换押。
其次,对羁押期限实行登记催办制度。办案机关应准确掌握被羁押人员的诉讼阶段和诉讼期限,将其不同阶段的法律手续和羁押期限进行必要的登记。对于即将超期的案件,看守所应催促办案单位及时予以办结或移送。
最后,建立超期羁押处罚办法。将超期羁押与各政法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挂钩,实行奖惩兑现。对于超期羁押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约谈、通报,甚至进行责任追究,以达到有效的约束和惩戒。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有效杜绝超期羁押,保证案件能够及时审理,提升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和公信力。
针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超过规定时限羁押案件,如果超过期限羁押或超期审判,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检、法、人大监督机关申诉。同时,办案机关应立即进行换押,避免超期羁押。移送单位也应立即将换押证复印件或传真给看守所,接案单位则应在接案后三日内及时到看守所换押。为有效杜绝超期羁押,应建立超期羁押处罚办法,将超期羁押与各政法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挂钩,对于超期羁押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甚至进行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全文9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