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即,另一场官司展开,旅行社拿出一份保险合同,状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险40万元。昨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履行合同,得赔钱!
组团旅游遇车祸1人重伤5人亡
2012年8月23日,甘肃某旅行社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游客崔某签订了《团队旅游合同》,约定为崔某等5人提供四川九寨沟旅游服务。后因人数不足,经协商同意后,XX公司与崔某约定由XX某旅行社作为履行辅助人,组织拼团出游。XX公司就此与XX某旅行社签订出团协议。
2012年8月27日,崔某等人乘坐XX某旅行社租用的车辆返回XX时,在甘肃成县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崔某重伤、旅游车驾驶员及崔某的4名家属死亡。陇南市成县交警大队认定:旅游车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崔某家属与XX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13年5月16日,崔某向XX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旅游合同纠纷之诉。经法院审理,判决XX公司给付崔某各项赔偿款629971.03元,扣除XX公司先期垫付的104449.16元,应支付525521.87元。
旅行社拿出保单要找下家
随着崔某的胜诉,另一桩官司接踵而来。
XX公司拿出一份保险合同,证明在2012年4月20日,其与某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旅行社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4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投保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限额400万元,每次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40万元,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等。另外,保险合同还约定,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XX公司依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XX公司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现在发生了意外,那么甘肃分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甘肃分公司回复XX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并未征得崔某的同意,将受害者崔某交由没有任何资质的XX某旅行社,属于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但XX公司未履行通知甘肃分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履行合同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
XX公司将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40万元,法律服务费4万元。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甘肃分公司无证据证明向旅行社明确说明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予赔付条款,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向原告XX公司支付保险金40万元;驳回旅行社要求对方承担法律服务费4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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