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青女士结伴去旅游,这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谁也没有想到,当踏上香港行走在大街上时,被一辆双层巴士撞倒,落到了一个10级伤残的下场。为了讨回一个说法,这位女士将某旅行社推到了被告席上。日前,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任*丹(26岁,南昌市人),于前年夏天,报名参加了由南昌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旅行团,但双方未签订旅游合同。任*丹在无领队资格的领队胡*花带领下,随旅行团从南昌出发。抵达香港特别行政区后,任*丹与领队胡*花及其他团员上街游览,行至**生金行门口,任*丹在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双层巴士撞倒,后经香港市民营救,送往医院抢救,先后在港动手术5次,住院34天。同年11月19日,任*丹回到南昌后,在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15859.22元。任*丹的家人去香港探病人花去交通费11898.80元。经法医鉴定,任*丹伤残等级为10级,继续治疗费用为40000元。尔后,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任*丹诉诸法院,要求南昌某旅行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355元。庭审中,因南昌某旅行社不同意,致无法调解。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昌某旅行社与原告任*丹虽然没有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旅游合同。被告违反约定使用无领队资格人员带团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未能确保旅客安全,致使原告任*丹因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要求,合情合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过高,法院支持部分,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要求不符合《民法典》规定,不予支持。但其过马路时,因疏忽而发生交通事故,本人亦有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称垫付了原告费用,却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昌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任*丹医疗费15859.22元,鉴定费250元,会诊费300元,继续治疗费40000元,护理费1410元,交通费7813元,在香港医疗费及护理用品费2001元,在香港的通讯费735元,营养费376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2672元,误工费1600元,共计人民币83016.22元的80%,合计人民币66413元,其余20%的费用由原告任*丹自行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任*丹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旅行团,双方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由于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未能确保旅客安全,致使任*丹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