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机构
在日本,财务省、相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主要负责反倾销调查。实际上,所有反倾销调查都是由这三个机构派出的几人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的,但最终反倾销裁量权仅由财政部行使
(II)投诉和受理
1.投诉
日本海关和关税法规定,任何与日本产业有利害关系的日本人都可以提出投诉,并要求政府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某些进口产品,但它应该以整个日本产业的名义来提高。投诉人必须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和法律司提交10份投诉副本。申诉人应向政府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倾销产品的进口价格以及进口造成的重大损害。价格和损坏证据的期限分别少于1年和3年
2.财政部在收到投诉后两个月内接受
,是否进行反倾销调查,由相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部共同讨论决定。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三省一般应作出开始调查的决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出口商在调查前已采取措施消除对日本产业的损害,则不得进行调查。如果三省经讨论后决定开始调查,应通知进口商、出口商和投诉人,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此外,如果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它也可以决定在没有投诉的情况下展开反倾销调查。
(III)调查
调查由财务省、相关产业省和经济产业省共同进行。原则上,调查结论应在调查开始后一年内作出。但是,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日本政府可以决定延长,但财务省必须向有关各方发出通知,说明原因。日本的反倾销法没有规定调查期限。实际上,调查开始前两个月的前一年有时被视为调查期。在调查期间,直接利害关系方,即出口商、进口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可以提交证据并要求对抗
(IV)初步裁定
日本的初步裁定只是积极裁定,而不是消极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的结果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如果确定了倾销事实,并且有充分证据表明该产品的进口对日本工业造成了重大损害,则可以作出初步裁定。日本反倾销法规定,调查组必须在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决定是否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决的执行期为4个月。如果出口商在初步裁决终止前30天要求延期,则可延长至6个月。初裁决定的内容分为两类:一是在倾销幅度范围内征收反倾销税;第二项是命令提交相当于所征收关税金额的保证金
(V)最终决定
调查结束后,日本政府必须公开宣布是否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税的最终措施,并将决定通知有关各方和海关委员会。最终裁决的内容只能是肯定的。该裁决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如果最终裁决未获通过,还应以同样的方式通知有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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