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管理官员若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共资金,将可能详细诠释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挪用公款犯罪责任。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务中滥权利用职权之便,将公共资金擅自移转至个人用途,进行违法活动,或挪用公款金额较大,用于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抑或是挪用公款规模较大,且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尚未归还原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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