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认罪认罚书意味被公诉吗
当犯罪嫌疑人自愿向人民检察院认罪并表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时,若其犯罪行为已经得到充分调查和确凿的证据支持,那么便有必要对其进行刑事追责,启动公诉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如检察机关经审查判断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已被查证属实,且证据充足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则应依法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同时将案件档案资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签认罪认罚是不是直接量刑了
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并不代表其量刑已经被确定下来,相反地,这是表示他应该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处罚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自愿认罪并接受惩罚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做出最终判决时,通常情况下都必须采纳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在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其犯罪行为也经过了全面深入的调查与确凿证据的证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启动公诉程序。倘若经过详细审查,发现犯罪事实确凿无误,且相关证据足以支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公诉请求,同时将案件档案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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