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作废重新签合同声明怎么写
时间:2023-02-27 17:20:56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作废声明及重签说明

原合同委托方:公司和受托方:于年月日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目名称:,由于委托方属新成立公司,银行开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为不影响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作及付款时间约定【注:合同约定付款在合同签署后7日内付款】,特委托集团下属的公司代付【转款备注为:公司付项目开发费】由于签约委托方实体公司和转款账户公司不符,受托方审计无法入账,经委托方和受托方沟通,现在声明原合同作废,以委托方:公司重新签署,特此声明并申请!

委托方:公司(公章)

受托方:(公章)

年月日

一、合同作废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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