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用废地免10年土地税
时间:2023-06-07 14:00:25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前,为积极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省地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鼓励资源节约降耗,促进高效利用。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以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经地税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鼓励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建设。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土地,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产时,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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