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转让的,需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吗
案情
2008年3月,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用于购车,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1年后还款。1月后,李某恐到期不能收回欠款,便至张某家,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不料张某已到外地打工,是时陈某因同学关系借住于张某家中,得知李某来意,陈某因感恩于张某的借住之情,便在借条上签字保证。2009年3月,张某逾期未归还欠款,李某将张某、陈某诉至南城县法院。陈某被判令还款,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又将拒不归还欠款的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垫付的欠款。
张某辩称,陈某借条上签字保证,并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故保证合同无效,自己亦不承担向陈某归还欠款责任。
分歧
针对保证合同是否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陈某、张某、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责任承担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的生效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故保证合同生效,陈某承担保证责任。陈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签字保证,保证人陈某与债务人张某之间未形成委托合同,且无形中可能损害债务人张某的利益,故债务人张某不承担向陈某归还欠款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生效,陈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张某追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保证合同的生效不应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因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就有效。
其次,一般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保证合同一般暗含了债务人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保证人的求偿权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即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如保证人未经债务人的同意擅自担保,则不享有依据保证合同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但在债务人受益的范围内享有不当得利的求偿权。
所以,保证人陈某应担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经债务人张某的同意擅自担保,则不能依据保证合同来求偿,但以不当得利来起诉债务人张某还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故债务人张某还须在本人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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