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空白合同”,即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上签章确认,然而合同所载内容中的权利与责任条款则留下空白,以便手持该合同者可以根据需要填写相关内容。
倘若当事人知晓保证合同中有不可或缺的关键条款为空白,仍选择签署此合同,并将含有空白条款的合同交付给另一方,应被视为对合同内容中保证事项的无条件授权,因此合同的另一方有权在空白区域内进行自己所需的填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