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工程建设占道施工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8:11:59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项目业主方已签订工程合同或委托合同并处于合同期内的建设(施工)单位2)申请材料齐全的

二、办理材料

附交通组织方案(样表见附件)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工程建设占道施工审核呈批表》加“不同意意见”。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新会交警大队(会城三和大道76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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