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产生的孳息如何处理
时间:2023-11-24 23:58:42 4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赃款产生的孳息如何处理

1、赃款产生的孳息,属于赃款产生的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进行追缴。

2、人民法院判处追缴罚款时,应当载明追缴罚款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3、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二、对罚款赃物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

其一,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其二.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

其三,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

鉴于上述情况,对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的移送、处理应当依据诉讼的需要和实际的需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特定物的赃款赃物,以原物随案移送为最好,以确保审判时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其他的无法移送或没有移送必要的赃款赃物,可以采用照片、清单形式随卷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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