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移民安置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为被征地附着物,安置补助费为失地农民。前两个客体是客体,即根据损失和赔偿的法律因果关系,对因征地造成的客体损失进行赔偿。后者为人,是指失地农民在征地后的劳动安置。这一项目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这些补偿费的归属。《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被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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