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应当交由村集体分配、使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款使用、分配方案的事项,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才可办理;而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由此可见,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村委会或者村干部是无权擅自决定的,需要经过村民会议、依照法定决策程序确定。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开土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一、拆迁补偿金包括哪些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还可以得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是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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