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应当依法足额、及时缴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被征收的,应当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向被安置人支付安置补助费或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经安置人员同意的人员。认为土地补偿金分配不合理、违法的,可以到法院解决。向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有必要对赔偿分配不公、不合理、不合法提供有针对性的证据,由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下列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一)承包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分配土地补偿金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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