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省巨某村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年月日被XX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铲车在邢台市政公司位于XX镇XX村北修路工地上施工完毕后,放回车辆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睡在地上看车的伊某某轧死。
2015年6月14日,邢台市政公司一次性赔偿尹某某近亲属3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年月日
一、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定罪问题。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处罚问题。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防卫过当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吗
防卫过当的前提就是正当防卫,也就是对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行为,此时,侵害人的法益被法律暂时性的不予保护,才使得防卫人反侵害的侵害行为合法。所以要把握好时间点,也就是制服,丧失能力这类情节的掌握,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保卫合法利益免于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防卫行为已经制止了侵害行为的继续,再去对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就应当是防卫过当,而此时的明显过当,过时的行为就不应再是防卫行为,而应当看作是新的侵害行为。
因此,侵害人对过当,过时的这类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健康权是可以予以防卫的。关键应在于时间,事件点的把握和明显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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