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之前,首先应当确定清算主体,再由清算主体选任清算人,因此明确清算主体是清算程序的前提。一般认为,投资主体或者公司组建者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负清算之责是现代法人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国法律通常规定股东或者董事是清算主体,负有在公司终止后组织清算的责任。比如《德国民法典》第48条规定董事会负责公司清算;《日本民法典》第74条规定,理事为清算人。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及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1条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控股股东。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出现本法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虽然这里规定的是由公司成立清算组,但不能理解为公司系清算主体。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内容中,包括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故应当理解为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界定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公司股东。
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由于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投资的动机并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公司作为合同联结体,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章程的公司宪章性质,故首先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清算主体,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情况确定股东为清算主体;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其所有和经营分离的特殊性,可以确定由担任董事的股东作为清算主体,毕竟那些分散的投资者并不关心也不参与公司管理。
延伸阅读:
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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