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自行回避:他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他们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他们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他们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刑诉法回避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他们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他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他们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他们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他们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刑诉法回避规定适用于哪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诉讼回避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翻译人员。回避规定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等在诉讼中从事司法活动的人员,以及参与诉讼活动或者与诉讼活动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员。此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规定适用于以上人员。
刑事诉讼回避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翻译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等在诉讼中从事司法活动的人员,以及参与诉讼活动或者与诉讼活动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员,均应自行回避或被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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