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回避适用的情形: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一、有权申请回避的人有哪些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员回避。因此有权要求回避的人就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是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请回避权,需要当事人的授权。
二、交通警察执法时哪些情形应当回避?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为了保证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合法性,使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防止交通警察徇私枉法行为,增强其执法权威,规定交通警察的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依照《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是指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本人即是违法行为人或者是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警察不能自己办理自己涉及的案件,而应当主动回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办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这种情况下,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也应当回避。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指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或者其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他们比较重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警察应当主动回避。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指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与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是亲戚、朋友关系,或者有重大的恩怨关系等情况。有这种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交通警察才应当回避。一般的认识关系,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继续调查处理。应当明确的是,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此案的交通警察予以回避。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什么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包括:
1、申请回避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规定了受害人的权利;
4、举报、控告权;
5、获得评估结论的权利;
6、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7、对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上诉和起诉的权利;
8、平等参加审判的权利;
9、提交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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