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少缴是否会对员工的权益产生影响
如果单位少缴社保,社保减少,不仅个人的权益受损,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补缴社保需要的材料
补缴社保需要的材料:
1.员工的档案和《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
2.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3.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原始工资表,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员工需要补缴这段时间,单位的原始会计凭证。
三、社保补缴规定内容有哪些
1.农民可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费
(1)社保一般都是通过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会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帮助职工缴纳。但这对于农村农民来说并不现实。因此,从2018年开始,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办理,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即可。
(2)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只能缴纳养老和医疗两大险种。
2.社保可最多断缴3个月
(1)国家规定:养老保险要连续缴费时间达到15年,才可以在退休之后正常领取养老金。
(2)如果断缴在3个月内的,可以去补缴,如果断缴超过3个月的,那么就得重新计算缴费年限(连续缴纳时间),另外在这3个月内,只能进行手工医保报销,是不能进行社保卡自动报销的。
3.补缴社保需加收利息和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n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n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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