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京商秩字[2007]23号
各区、县商务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业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月饼市场,抵制经营过度包装月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抵制经营过度包装月饼。
各商业零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第503号)和《关于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和搭售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05〕第33号)的要求;严格执行GB19855《月饼》国家标准中关于“月饼销售包装成本不得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和“每千克月饼的销售包装容积应不超过9.00×103立方厘米”的强制性规定,拒绝经营过度包装月饼;要树立节能、环保意识,销售“素装月饼”,提倡销售采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的材料制作包装的月饼,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严格把好进货关,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进销台账,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保障食品安全。
二、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县商务局要加强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月饼的包装、价格、质量以及搭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商业零售企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合理引导月饼经营者的包装和销售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形式、多方位、多渠道,广泛宣传,形成提倡节俭、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为企业经营“素装月饼”创造良好的环境,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月饼》标准的企业进行宣传和表彰,对在检查中发现销售过度包装月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曝光。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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