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商海事能否简易程序
可以的。
海事法院的级别管辖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海事纠纷,各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海事法院由内设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涉及港澳的海事海商案件有什么特殊规定
涉外及涉港澳的海事、海商诉讼的特殊规定分别为下:
1、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3、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递交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其答辩期间、上诉期间均为三十日。港、澳居民或组织参与诉讼的参照涉外案件的期间。
5、除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案件外,其他涉外的海事、海商案件的审限没有规定。
6、香港、澳门居民或企业、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递交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并在公证文书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才能在内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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