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按照该规定,看撤销婚姻的财产属于同居财产,可以当事人协商处理,也可以由法院依法判决。可撤销婚姻财产分割司法实践的处理会考虑多方因素,如财产的来源、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
一、可撤销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可撤销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可撤销婚姻财产分割原则
可撤销婚姻财产分割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如下原则处理:
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三、可撤销的婚姻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因胁迫结婚的,以及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请求撤销婚姻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应当自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n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n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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