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原则之一。审判人员在决定自首犯罪者的刑罚时,应主要基于犯罪事实,并结合自首者的悔罪态度、认罪心理、交待罪行的情况以及有无主动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同时,自首者投案自首的时间、原因及动机、交待罪行的情况以及有无主动表现等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审理过程中,自首者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但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对于自首者,刑罚的适当量刑应该主要基于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投案自首是我国相关犯罪者一种自首的行为,对我国的法律办理和相关的犯罪者悔罪起到相关积极的作用。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进行判决时,会考虑犯罪者的这类行为,予以相关的减刑或缓刑,平衡我国的法律治理和相关的判决。
关于自首的刑罚量刑原则
自首是一种重要的刑罚从轻情节,对于自首犯的刑罚量刑原则也具有特殊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但是,自首犯的刑罚量刑原则并非一成不变,也会受到具体案件情况和犯罪情节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犯的刑罚量刑原则具体把握如下:一是,对于自首犯,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对于自首犯,可以免除部分刑罚,但不是免除全部刑罚。三是,对于自首犯,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不是必须从宽处罚。
自首犯的刑罚量刑原则并非绝对,也会受到具体案件情况和犯罪情节的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犯的刑罚量刑,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权衡自首犯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案件侦破的贡献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刑罚决定。
自首犯的刑罚量刑原则并非一成不变,也会受到具体案件情况和犯罪情节的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犯的刑罚量刑,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权衡自首犯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案件侦破的贡献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刑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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