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夫妻离婚之后对于其未成年的子女仍然具有抚养的责任与义务。
如果有一方未能有效地履行这一义务,则构成了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未尽到抚养义务的一方将会面临被起诉的风险,并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在离婚后,子女将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而另一方则需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在确认亲子关系方面,如果是由女方负责抚养孩子,那么女方在举证方面无需过多的压力。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此时女方可立即请求进行亲自鉴定。
倘若男方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则可以据此推定该主张成立。
”的原则,判定男方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如果男方曾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过一段时间的抚养费用,那么转账记录亦可作为间接证据予以采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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