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我们建议您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48小时内与我司取得联系并提交报案申请。
2.当我司相关部门接受到报案申请后,检验人员会立即启动现场勘察和鉴定程序。对于涉及异地受损标的的情况,我们也会遵循相关规定,委托当地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
3.在收到您提供的索赔单证以及相关资料之后,我们的工作人员将会对其进行审核。当确认所有材料齐备无误时,他们会在文件交接本上签字确认,然后将这些资料移交给产险部核赔科进行进一步处理。
4.核赔科的工作人员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理算工作,并将结果提交给核赔科负责人进行复核。
5.经过核赔科负责人的复核后,我们会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审批。
6.在审批通过后,核赔科的工作人员会为已经完成审批手续的案件进行编号,并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递交给财务部门进行款项划拨。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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