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6、《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7、《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
8、捐赠承诺书,
9、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10、验资报告,
11、房屋证明,
1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监管职责的批复文件(直接登记基金会不需提供)(有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纸质材料)
二、上海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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