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安市伤残待遇申领收费吗
不收费
二、吉安市伤残待遇申领受理条件有哪些
【予以批准的条件】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申请对象为: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第3、4、5中列举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吉安市伤残待遇申领设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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