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48条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写凭证的单位或人员的姓名;
4。经营者的签名或盖章;
5。接收凭证的单位的名称;
6;
7。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附加条件
除了原始文件的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附加条件:
1。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应使用统一发票,统一发票上应加盖税务专用章;填制单位必须加盖公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3。原始付款凭证必须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收款凭证,不能用相应的付款凭证代替。
4。购买证明原件必须有验收证明。退货出口、退货款时,必须以退货发票、退货验收单和对方收据为原始凭证。
6。员工公共借款填写的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
全文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