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记录要真实;
②内容要齐全;
③手续要齐全:
单位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单位领导或其他指定人员签字盖章;
发放给经办单位的原始凭证外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表单位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填表人员签字盖章;
4。字迹清晰、规范:
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体中文不得使用;
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文逐字书写,不得使用连字符。在金额前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有空格。
所有金额数字均用角分填写,无角分时写“00”或“-”,有角分时写“0”。
所有大写金额均应以正楷或行书书写。大写金额前加“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空。
大写金额在元或角以上的,后面写“整”或“正”,有点的不写“整”或“正”;
⑤数字要连续:
原凭证已预先打印了数字。写为无效的,应当加盖“无效”章,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不要改变、划伤或修补。
注:原凭证如有错误,由出票单位重新开封或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印章。原凭证金额有误的,由出票单位重新开启,不得在原凭证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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