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必备条件:
a)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
c)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
d)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须实际使用满三年以上。
e)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及覆盖地域。
f)在近三年的商标人使用中,未发生侵权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g)该商标在相关的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某些省或直辖市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全文5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