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护士执业首次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9〕265号)一、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根据《决定》规定,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省属医院和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福建蜂疗医院的护士执业注册,依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实施医师执业注册等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政法〔2014〕120号)执行。
二:莆田护士执业首次注册的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健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存有护士资格信息;
4.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5.护士拟执业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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