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与厂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比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伤者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让其做特种作业操作、导致工伤的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设备未定期进行专业安全检测、厂方使用了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和工艺、不对生产者做法律规定的定期健康检查等,工伤者不仅应当得到《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而且可以以用人单位侵犯安全生产和职业保障权,而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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