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该如何缴纳个税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来说,还应具备以下特征:
(1)受雇者不固定或不长期在受雇单位从事工作;
(2)受雇者从事的工作不是受雇单位员工日常工作范围,而是一项特殊工作;
(3)受雇者承揽的业务是临时性的,业务完成受雇者就离开受雇单位。
工资、薪金所得,一般来说,受雇者是要长期或固定为受雇单位提供服务,受雇者属于受雇单位必需的日常劳动者。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在企业所得税上处理。即实习生所从事的工作应当是实习单位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实习生应和员工一起从事某一项工作,而不是特殊工作。按实习生在实习阶段取得的收入,就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支付的所得,如果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应当是受雇个人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由用工单位指定或安排并接受统一管理,从事用工单位经营范围内业务工作的这种情形。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形的,受雇人员取得的收入就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因此,实务中,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生搬硬套税收政策。
实习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学徒和实习不属于劳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学徒工、实习工和试用工不同。
1、试用工需要有上岗资格证书,学徒、实习人员不需要资格证书,通过学徒、实习才能取得上岗证书。
2、试用工需要独立完成单位的生产任务,学徒、实习人员不能独立操作,只能在师傅指导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由师傅负责,完成的数量属于师傅的工作量。
3、劳动者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到六个月,学徒期、实习期为一年到三年。
4、试用工有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为同工种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学徒、实习没有工资或者只发适量的生活费。
5、试用工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学徒和实习属于职业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学徒工、实习工的法律特征:
1、学徒、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职业培训关系。只有学徒、实习期满,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确立劳动关系。
2、建立学徒、实习关系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受训者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培训要求,是决定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学徒,是一种传统职业培训方法。过去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都是通过学徒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不仅木工、瓦工、电工、车工、钳工、铣工、焊工需要学徒,就是许多著名的老中医、戏剧表演艺术家、画家、设计师也都没有学历只有学徒经历。现在在戏剧届、曲艺界、武术届还是必须举行拜师仪式,师徒关系非常重要,说不上是谁的徒弟,本行业就不承认他的地位。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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