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开设赌场罪案件的代理人,亦存在被判定为从犯之可能性。
在此种情况下,从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主体。
若代理人在开设赌场的整体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较为次要,例如仅需依据主谋者的指令完成部分协助性工作,如邀约少量参赌人员、协助处理简化事务等,且主观犯罪意图轻微,对于犯罪行为的展开与最终结果所产生的影响有限,则有可能被视为从犯。
然而,关于是否将代理人判定为从犯,还需全面考量其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收益状况以及主观犯罪意图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