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低保条件的,二级残废能享受低保
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哪些情况属于二级伤残?
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9、肝血管肉瘤;
1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11、职业性膀胱癌;
12、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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