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将自己的奔驰车借给好友刘先生使用。在一次驾车外出中,刘先生驾驶轿车在行驶中偏离方向,先撞上公路边的电杆,然后又撞上路边一栋房屋事发后,刘先生没报警,也没有等待交警前来处理,而是选择开车逃离事故现场。
逃逸后,当地交警通过勘查取证、调查走访等,锁定并找到正在维修的肇事车辆。车主杨先生与撞损房屋主人经多次协商,赔偿房屋损失1万多元。而被撞的奔驰轿车,修车费花掉36万余元。
刘先生为什么要逃走?刘先生解释,因撞坏房屋,担心遭到当地人殴打,所以驶离现场逃避责任。
事后,杨先生拿着仍在保险期内的保险单等,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违反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里肇事逃逸一项。
杨先生不服,以自己未到场签署合同,保险公司也并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当地法院审理确认,保险公司在杨先生投保时,未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向杨先生送达的保险条款中,已就肇事逃逸免赔作出明确说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保险人将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并将该条款对投保人以黑体字形式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这么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对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况进行了列举: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等。
在保险理赔中,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第17条再次强调: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专家这么说】
只要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对被保险人尽到了提示义务,该类免责条款即有效,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这一规定将对遏制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黎明说,协会也会尽到职责,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并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在售卖保险的过程中,明确告知投保人相关注意事项,代为委托办理的也要以电话方式告知投保人,从而提升保险服务质量,避免服务漏洞,减少法律纠纷。
肇事车主若逃逸,保险公司将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说,肇事后,司机之所以逃逸,一般出于恐慌心理、畏罪心理、侥幸心理等。司机在车辆因事故受损后,一定要冷静处理,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后才能对车辆进行修复。如果保险双方对定损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物价部门或保险公估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如果因车主原因导致无法重新核定损失的,将可能面临理赔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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