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否随着年龄增长而减少?
时间:2023-07-01 03:10:24 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伤赔偿和年龄是无关的,跟是否认定为工伤有关。工伤赔偿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伤情况来进行赔偿的,而不是根据劳动者的年龄来赔偿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就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造成残疾的,还可以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工伤赔偿和劳动者的年龄是没有关系,是跟劳动者的工伤情况有关的,劳动者有怎么的工伤情况,就可以享受怎样的工伤待遇。

童工隐瞒年龄不影响工伤赔偿责任

2003年7月,年仅15岁的万笠海来到西郊一电器制造厂当门卫。10月中旬,万笠海当上学徒工,学习氩弧焊技术。同年11月9日,万笠海和师傅在车间干完活,刚摘下防护帽,不料身后的打磨机突然飞出一根长约2厘米的钢丝,正好击中万笠海的右眼球。工友们立刻把他送往医院。经诊断,万笠海为右眼球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经过手术,孩子的右眼球晶体已被替换,但视力已经由过去的1.5骤降为0.6,看东西不得不戴上散光眼镜。期间,厂方支付了各种费用6000余元。由于他来自华阴农村,家里无力负担今后的治疗费用,无奈他来到市劳动仲裁委,请求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享受工伤待遇。

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举行的庭审上,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辩论,万笠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等,而电器厂方则认为万笠海与其父有意隐瞒实际年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

经过调查审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万笠海是被电器厂非法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童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事实清楚。电器厂作为用人单位,虽经万笠海之父推荐,但在招用时未经严格审查身份证件,招用了童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电器厂向万笠海支付事故伤害至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检查及复查等费用,一次性赔偿共合计29993.8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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