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尽到真实披露房屋状况之责,致使买方在不知情或受到误导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此种行为即可被视为欺诈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即买方享有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合同撤销的权力,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退回已支付的定金或首付款,且有权要求开发商就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合理赔偿。
然而,买方需在知晓或理应知晓该项撤销原因起算一年之内提出该等法律诉求;如果买方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始至签订后五年内未曾行使过撤销权,则其撤销权将自动失效。从卖方即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向购房者提供关于所售房屋的详实、全面的信息。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全面、客观地向购房者揭示其所欲购买房屋的所有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对开发商有利的部分,还应该包含可能对开发商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容。开发商应采取直观的物理展示方式(例如提供清水房样板间供购房者参观、查验)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特别说明(例如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做出明显标记),将涉及房屋的重要信息,尤其是设计缺陷或质量瑕疵方面的信息明确告知购房者,使购房者能够在充分了解欲购房屋优缺点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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