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待遇。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是提高退休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150元荣誉津贴。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增加荣誉津贴5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120元的荣誉津贴。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增加荣誉津贴30元。(3)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100元荣誉津贴(4)城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1990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增加荣誉津贴20元。(5)1955年至1965年,城市先进生产(工作)每月享受60元荣誉津贴。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300元的荣誉津贴;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200元的荣誉津贴;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每月享受150元荣誉津贴。20世纪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返乡职工劳动模范(先进)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待遇执行。第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施医疗补贴。城市及以上在职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继续按照《杭州市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第四,列支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退休费用中支付,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用中支付)。企业在管理费用中支付)。如果单位确实有困难,由主管单位解决。在有条件的地区,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的发放和医疗补贴应纳入社会化管理。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安徽省省部级劳模待遇新规定
1.调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省部级劳模待遇新规定》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发放。2.调整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3.调整省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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