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2-14 03:10:24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团体意外险的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团体意外险最低保障期限是三个月,依次往上有6个月,12个月选择。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二、意外保险的含义

1、伤害

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2、意外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

(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3、意外伤害的构成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疾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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