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划分如下:
1、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不能确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降价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存在免责事由时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违约行为根据不同标准,作以下分类:
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尽管违约责任含有制裁性,但是,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更主要表现为补偿性。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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