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费用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只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为公司债权受托管理人。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费用也可以在受托协议中进行约定。
二、公司债券受托管人的职责
1、公司债券受托管人的职责包括:
(1)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3)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2、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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