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是不一样的,自诉案件包含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上一位概念自诉案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告诉才处理,主要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自诉案件处理规定
1、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第一、若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开庭审判;
第二、若缺乏罪证的,要求自诉人提供补充证据,否则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对于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要求自诉人提供补充证据,否则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之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3、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自诉人依法两次传唤,而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审查如果撤诉出于自愿的,应当准许,如果是出于被强迫、威吓而不是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同理,自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进行自行和解。
4、根据《刑法》第172条之规定,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第170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一类自诉案件(即原本属于公诉案件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则不能适用调解。可见,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适用调解。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仅有撤诉、和解的权利,还有一定程度选择被告人的权利,即自诉人明知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其中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并视为其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此时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的权利,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但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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