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或暂住在本市的华侨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签注(其他)》。
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居住在本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3、持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二、办理材料
真实合法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治病:提交医疗机构部门出具的需赴港澳治疗的证明以及相关病历。奔丧:提交在港澳死亡证明以及死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关系证明或说明。探望危重病人:提交港澳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病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关系证明或说明。诉讼、处理产业:提交仲裁、诉讼通知书等证明需前往港澳解决法律事务的文书。应试:提交需赴港澳应试证明书。学术交流:提交单位申请报告,以及港澳的邀请函或通知书。
华侨申请时需交验中国护照原件,提交复印件。
华侨申请时需交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所要求的材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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