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面临保险人的理赔要求时,他们享有3年的诉讼有效期,此期限从他们知晓或应该知晓保险事故的发生之日开始计时。
然而,对于寿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被保险方或受益方而言,他们只有2年的诉讼期来主张赔偿权益,同样是从他们知晓或应该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时。与此同时,对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方或受益方来说,他们则有5年的时间来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同样也是从他们知晓或应该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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