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11、违约及索赔;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一、质押合同的概念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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